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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防火常识

2010年12月09日  阅读量:

公共场所防火常识

    商场、宾馆、车站、机场、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泳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都属公共场所,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伤亡惨重。因此,市民应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防火规定:
    1.进入公共场所,自觉配合安全检查;
   2.不在公共场所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3.不带烟花爆竹、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4.车辆、物品不紧贴或压占消防设施,不应堵塞消防通道,严禁挪用消防器材,不得损坏消火栓、防火门、火灾报警器、火灾喷淋等设施;
   5.学会识别安全标志,熟悉安全通道;
   6.发生火灾时,应服从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地带。

   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严禁烟火”的标志,实际它是向我们提示:你已进入防火重地或危险地区。这些标志通常出现在以下部位:

   1.火灾危险性大的部位,如化工厂、油气储罐站、液化气换瓶站、煤气调压站等;
   2.重要的场所,如发电站、变电站、通讯设备机房、历史文献储藏室等;
   3.物资集中,发生火灾损失大的地方,如物资仓库、原材料库、存放先进技术设备的实验室等;
   4.人员集中,发生火灾伤亡大的场所,如商场、影院、舞厅、图书馆、展览馆等。

   我们必须做到:

    1.不在这些场所吸烟和随意使用明火;
   2.不将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带入防火重点部位;
   3.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标志、消防标志的要求,遵守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服从消防保卫人员的管理;
   4.劝阻违章人员、制止违章行为,维护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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