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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手续和程序

2006年05月30日  阅读量: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手续和程序

 

  
    根据《西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族成份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通知》(市民宗发[2001]31号)规定: 
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其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注子年满20周岁的不能变更);
    所需手续:(1)书面申请;(2)未满18岁由父母或养父母、继母和父母和继父写出书面协议;(3)户籍证明; (4)本人所的单位或学校人事部门、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核实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1、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填写申请表后上报市民宗委;2、市民宗委审核,加盖西安市民族成份更改专用章上报省民宗委;3、省民宗委同意后发给《证明书》;4、申请人持省民宗委发给的《证明书》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直接办理更改民族成份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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