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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电动自行车 摩托车管理办法(试行)》(节选)

2026年05月07日  阅读量:


第六条 学校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保卫处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工作,做好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证的审核、发放、登记、安装工作,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及相应标识,依法依规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理。

2.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团委和各学院负责做好对学生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配合做好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及擅自将蓄电池带入学生宿舍的学生的查处工作,共同营造安全用车、规范充电、有序停放、文明行车的良好氛围。

3.后勤服务产业集团负责校内公用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桩)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楼栋物业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做好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室内停放、充电的日常监督及楼栋周边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管理。

4.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本单位建筑物进行监管和自查自纠,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进行审批。

第八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按照“控制增量,双牌准入,无牌禁用”的原则进行登记管理。

第九条 已领取陕西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学校根据人员类别,核发正式校园通行标识牌。

第十条 以下类别人员可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

1.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2.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聘请的有效合同期内的合同制员工;

3.在校内拥有产权房的户主及其直系亲属;

4.租住在校内产权房的租户及其直系亲属;

5.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学校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摊点、快递等服务机构);

6.校园共享电动车引进前,已购买电动自行车并具有相关合格手续的在校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中,1至5类申办人员以家庭为单位限办两证,第6类申办人员以个人为单位限办一证。

第十三条 禁止私下拆卸、借用、转让、售卖及故意损坏、涂画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等行为。

第十四条 校园通行标识牌一人一车绑定使用,如使用人毕业、离职或转让、出售电动自行车,应提前对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进行注销。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人年满16周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佩戴骑行头盔,行驶时应当系好;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长安校区跨区人行天桥严禁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通行。

2.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随车携带临时行驶号牌。

3.骑行时不得有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曲折竞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

4.禁止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5.遵守交通信号,服从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人员指挥;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6.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7.不得从事载客营运。

8.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十八条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

1.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2.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

3.车上未悬挂或悬挂伪造、失效的校园通行标识牌。

4.其他不符合西安市有关规定上路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九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自觉接受保卫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保卫工作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及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和限制违规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行驶。

第二十条 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严管路段、人行斑马线、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

第二十二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不得在校园内停放。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指定位置集中充电,遵守校内人员实名制充电及安全规范、收费管理等相关规定。充电完毕后,应及时拔下充电插头并挪走车辆,方便其他车辆充电。

第二十六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办公楼、学生宿舍、实验楼、教学楼、住宅楼、图书馆、食堂等建筑物内充电及飞线充电、私拉电线充电等。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充电、停放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检查和巡查,及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采取包括禁止校内使用(吊销校园通行标识牌)、追究当事人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1.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或充电。

2.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电动

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

3.伪造或变造及私下售卖、出租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

4.不服从管理强闯校门。

5.违规充电引起火灾事故。

6.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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