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原退伍军人的优待和安置
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够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有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该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以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其中,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政府不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入伍前已经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有关国家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