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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入伍国家资助及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2019年09月05日  阅读量:

为便于高校负责征兵工作的老师全面掌握应征入伍国家资助及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推动高校征兵工作顺利开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实施依据  

(一)现行政策

1.《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ñ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  

2.《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  

3.《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  

(二)最新政策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ñ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关于高等教育有8个附件,附件7:《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陕西省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前正在拟定中,届时以最新文件为准。  

二、政策实施意义  

1.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源征集质量;  

2.鼓励高校学生积极参加士官直招,提高部队士官人才质量;  

3.支持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三、政策详解  

(一)应征入伍国家资助

1.政策原文摘要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自2015年起,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2.重点解读

(1)资助对象

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民办高校只补偿(资助)国家计划内的统招生; 成人高校只补偿(资助)国家计划内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  

不同对象资助起始年份:

应届毕业生入伍:2009年秋季学期起补偿代偿。  

在校生入伍:2011年秋季学期起补偿代偿,不含新生。退役复学学生:2011年秋季学期起减免学费。  

往届毕业生入伍:2013年8月起补偿代偿。  

直招士官:2015年秋季学期起补偿代偿。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定向生(除了直招士官)、委培生和国防生。  

中高职连读学生,在中职期间入伍的,不予补偿代偿。  

(2)资助标准

2014年7月1日后入伍或退役复学学生,本专科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减免)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具体补偿代偿(减免)金额依照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或贷款数额而定,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减免)。  

2014年7月1日前入伍或退役复学学生仍执行原政策,即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两者只能选其一,金额为在校期间学费或贷款累加较高者。学费:不含住宿费和杂费;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3)资助年限

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  

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如退役后没有复学,但领取了毕业证,不能获得学费减免)  

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是教育部核准的一种高职办学种类,学制为三年中职+两年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4)资助程序

每年9-10月:学生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学校审核;  

每年11月初:省级资助部门审核;  

每年11月中旬: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次年:财政部审核通过后下拨资金。  

(5)退兵和提前退役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如学生已获补偿代偿资金,原就读高校应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1.政策原文摘要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2.重点解读

(1)资助对象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退役后第二年(或以后)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研究生院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民办学校只资助国家计划内的统招生,成人高校只资助国家计划内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  

从2014年开始,将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的退役士兵纳入学费资助范围。  

退役士官可以获得学费资助。  

(2)资助标准

本专科生学费资助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学费资助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超出部分自行承担。生活费和其他奖助学金按现行高校资助政策执行。  

(3)注意事项

研究生申请本项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需提供原在读本科或专科阶段的学校证明。证明中必须写清楚:①本科或专科阶段是否享受过本政策资助,如享受过,需注明受助金额;②是否享受过应征入伍服兵役在校生或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学费减免政策资助,如享受过,如享受过,需注明受助金额。  

首次申请资助或之前未提供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的申请学生,需提供《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身份证明》。证明应以民政部门开具的为主,军队等其他部门开具的能体现学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的材料也可。  

(4)资助程序

每年9月:学生每学年提交一次申请材料,学校审核;  

每年10月初:省级资助部门审核;  

每年11月: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次年:财政部审核通过后下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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