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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临时工、民工及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2006年05月31日  阅读量:

关于加强对临时工、民工及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我院各类暂住人口的管理,确保教学区、家属院的安全。根据公安局对暂住人口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凡来我院工作的民工、临时工、承包基建、总务各项任务的施工队伍及外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安分守法。

2、临时工、民工、临时工、外来人员,入院前须由用工单位及办学部门派人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和暂住证,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签订治安承包合同书。

3、办理临时出入证和暂住人口登记证,具体要求如下:

(1)每人交1寸正面照片2张,办理暂住证收费3元,办理临时出入证收工本费1元,押金2元。

(2)临时出入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期为半年。

(3)离院后必须将临时出入证交回,退还押金2元,如有擅自带走或转借他人冒名使用,一经查出,除扣回证件外,罚款15元,如出问题还要追究借出人的责任。

(4)来院3天以上均需办理临时出入证。两个月以上必须办理暂住证。临时会客凭身份证或介绍信填写会客证入内。

(5)临时出入证半年期满,需要继续在院内工作学习的,要办理延续手续,交费5角换发新证。超期不办者,经查出,罚款5元,补办新证。

(6)各施工队、临时工、民工应由用工单位和带队负责人对其加强管理,作到三知,即知每个人的现实表现、个人经历、家属情况,对来历不明者一律不能使用。治安管理,应坚持谁用工、谁教育、谁管理的原则。发现有违法乱纪盗窃等不良行为,应立即妥善处理或辞退。

(7)严禁在教学区、家属区、招待所、工地住区使用电炉,明火做饭要经保卫处事前同意。违者罚款30元。

(8)临时工、民工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应介绍去招待所住宿。亲属来院住宿要报告主管领导部门知道。

(9)根据公安局的要求和外单位治安经验,凡来我院工作的临时工、民工及外来人员,收费用于雇佣治安增勤人员的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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