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婴儿,凭《西安市新生婴儿介绍信》、《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母亲单位或社区证明、《户口簿》办理入户登记。 2.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与外省、市妇女结婚,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独生子女婴儿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准予二胎的婴儿,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婴儿父亲申请书、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社区证明,婴儿母亲户口常住地户籍证明、《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生子女证》、当地街办、乡镇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3.婴儿户口已在外省、市母亲处落户的,由其父向户口常住地派出所申请,报分、县局审批。所需手续:其父申请书、身份证、单位(或社区)证明、《结婚证》、被申请人户籍证明,外勤民警填写入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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