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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
2006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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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
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凭卫生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签发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及单位(社区)证明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收回死亡人员身份证。
2.被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办理。
3.公民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凭出境证件办理。
4.劳改、劳教人员注销户口的,凭判决书或通知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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